到了南北朝时,士族放荡不羁,为了风雅兴趣,更是把指腹为婚视作儿戏。《梁书·韦放传》记载:南朝梁代韦放和张率是好朋友,两个人的侧室妾都已怀孕,他们便相约指腹为婚。后来张率在子女年幼时便死去,而韦放仍不忘朋友旧情,赡养其遗孀子女,时时供给钱物。后来韦放当了徐州刺史,许多名门闺秀公子求婚,韦放表示“吾不失信故友”,让儿子娶了张率的女儿,又把女儿嫁给张率的儿子。韦放虽然是重视朋友旧交和婚约,但却是把朋友间的友谊变成了对儿女婚事的包办,以表示他一诺千金,不失信于人。
在南朝是这样,而北朝也有此风气。北魏崔浩是当时的名门大姓,他将两个女儿分别嫁给了名门王慧龙和卢遐。当这两个女儿都怀孕时,崔浩对两个女儿说:“汝等将来所生,皆我之自出,可指腹为亲。”后来王慧龙之妻崔氏生下王宝兴,就娶卢遐与姨母所生的卢氏女儿为妻。而且在结婚时崔浩亲自撰婚仪,为外孙及外孙女主持婚事,对恭贺的来宾说:“此家礼事,宜尽其美!”(《北史·王慧龙传》)像这种指腹为婚,完全是为了维护其高门贵姓的贵族血统。
唐宋以后,指腹为婚的风气在文人士大夫及民间一直盛行不衰。宋代司马光就当时盛行的指腹为婚及襁褓中童稚订婚的风气,指出其严重流弊:“及其所长,或不肖无赖,或有恶疾,或家贫冻馁,或丧服相仍,或从宦远方,遂致弃信负约。速狱致讼者多矣!”司马光反对指腹婚和早婚,主要是从封建伦理出发,而不是从婚姻当事人的爱情出发。但就司马光所指出的问题而言,仍有一定的道理。到了元代以后,法律上对指腹为婚的陋俗加以禁止。但是,对于一种民间流传已久的风俗来说,很难一下子就更正过来,实际上是禁而不止。不仅民间依然遗风侵淫,就是皇帝与官僚大臣也有法不依,照样搞指腹为婚的“风雅”活动。
解缙与胡广两家妻子怀孕,明成祖知道后解缙像,钦令两家指腹为婚。所幸解缙生一子,而胡广生一女。皇帝给亲自订聘。后来解缙因获罪死于狱中,解缙之子被戍边。胡广想毁婚约,胡广之女断发自誓说:“薄命主婚,皇上所定也,谁敢易之?”所幸解缙之子获赦还乡,遂结为夫妇,后世传为“待夫完配”的佳话。
但“指腹为婚”酿成的悲剧则更多。据载清代著名大诗人袁枚的妹妹袁素文自幼生于书香门第,饱读诗书,很有才学。然而她自幼“指腹为婚”,许给了高家。高氏之子长大后却是一个流氓恶棍。高家为素文着想,几次想退约,而袁素文却死守“从一而终”的贞节观念而执意不肯。嫁到高家后受到丈夫百般虐待,她一直逆来顺受,直到后来丈夫赌输要卖她抵债时,才不得已回到娘家,不到岁便抑郁而死。袁枚在《祭妹文》中说:“使汝不识诗书,或未必坚贞若是。”他在诗中写道:“少守三从太认真,读书误尽一生春!”指腹为婚造成的悲剧很多,由于种种历史原因见于记载的比较少。总之,明清以后直至近现代,民间指腹为婚、割襟为约、襁褓童婚的风气一直长盛不衰。
抢婚
抢劫婚产生于原始时代,是指某一氏族部落的男子或女子,用抢掠的方式,从另一部落得到女子或男子,来做自己的配偶。但由于种种原因,抢劫婚伴随着人类进入文明社会,形成多种变异形式,至今仍有遗留。
抢劫婚按照被抢对象,可分为劫夫和劫妻两种类型:劫夫型。即女子抢劫男子成婚。这种类型的习俗源于对偶婚的妻方居住阶段。对偶婚早期实行母权制,女子不出嫁,男子不聘娶。婚姻形式是走访婚,夜间男子到女子家过夜,第二天清晨返回自己的家族。发生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,属于不同的氏族,经济上没有任何来往。如某一方不愿进行交往,婚姻关系随时可以解除。随着经济的发展,母系氏族进入繁荣阶段,妇女开始要求暂时的或长久的只同一个男子缔结婚姻,走访婚演变成从妻居,在这一历史背景下,便出现了妇女抢劫男子成婚的风俗,究其原因,大概是因为当时的男子,还不愿离开自己的家族到妻子家长期居住。根据现存的民族学材料,在人类发展史上,劫夫型抢劫婚同劫妻型抢劫婚相比,形成几率比较少,流行群体不是很普遍。经过人类学家的实地调查,非洲地区的一些原始部落,在世纪初,还存在着劫夫型抢劫婚。在我国,劫夫型抢劫婚仅存于保留从妻居习俗的布朗族中,被称为“偷女婿”。
劫妻型,即男子抢夺女子成婚。对劫妻型抢劫婚的源起时代,是在群婚向对偶婚的转变期。在蒙昧时代末期到野蛮时代初期,群婚开始向对偶婚转变。这时的婚姻制度是氏族外群婚。因为是群婚,男女比例是多少都无所谓。随着婚姻级别的提高,对偶婚逐渐取代群婚。对偶婚这种婚姻形式,需要女子长时间内单独委身于一个男子,不能与其他男人发生性关系。这样一来,女子少于男子的矛盾便突现出来。男人为了得到女人,满足自己的欲望,不得不到别的部落去抢劫妻子。抢劫婚就这样出现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