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.18《周官》 [1] :“墨刑罚五百 [2] 。”郑言 [3] :“先刻面,以墨窒之 [4] 。窒墨者,使守门。”《尚书刑德放》曰:“涿鹿者 [5] ,凿人颡也 [6] 。黥人者,马羁笮人面也 [7] 。”郑云:“涿鹿、黥,世谓之刀墨之民。”[1] 《周官》:即《周礼》。《周礼》一书,汉代先是称作《周官》,因为和《尚书·周官》篇相混淆,于是改称《周官经》,自刘歆以后,则称作《周礼》。
[2] 墨刑:即黥刑。五百:各种罪的具体罪行条目。《周礼·秋官》“司刑”:“掌五刑之法,以丽万民之罪。墨罪五百,劓罪五百,宫罪五百,刖罪五百,杀罪五百。”郑:即郑玄。见7.5条注[12]。
[4] 窒:填塞。涿鹿:古代的一种刑罚,墨刑于额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六四八:“《尚书刑德放》曰:‘涿鹿者,笮人颡也。黥者,马羁笮人面也。’(郑玄曰:涿鹿、黥,皆先用刀芒伤人,墨布其中,故后世谓之墨士民也。)”
[6] 凿:古代施黥刑的刑具。这里用作动词。颡(sǎng):额。马羁:马笼头。笮:通“凿”,意同上注。《周官》:“受黥刑的罪有五百种。”郑玄注释说:“先刻面部,用墨填塞伤口。受此刑者,派去守城门。”《尚书刑德放》说:“涿鹿,指的是凿人的额头。黥人,指用马笼头笼住人的脑袋,凿他的脸。”郑玄说:“涿鹿、黥,后世称他们是刀墨之民。”
8.19《尚书大传》 [1] :“虞舜象刑 [2] ,犯墨者皂巾 [3] 。”《白虎通》 [4] :“墨者,墨其额也,取法火之胜金 [5] 。”[1] 《尚书大传》:旧题汉代伏胜撰,郑玄注。其书不尽在解经,往往于经文之外掇拾遗文,推衍旁义,是为纬书(依托经义而论符箓瑞应之书)。